本報訊(記者 張成龍通訊員魯寶成宛婷)寵物傷人主人賠償無可爭議,但流浪狗傷人誰來負責呢?近日,新城區法院的一個判決給出了答案:由長期喂養人負責。20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許,唐先生和女兒、侄子三人用人力三輪車拉了兩包服裝,一起去物流公司發貨時,突然從貨場內一輛大車上竄出一隻大黃狗,將唐先生的右小腿咬出一個洞,流血不止。後經醫院診斷,黃先生右小腿右側排腸肌部分斷裂。
  經瞭解,大黃狗一直在物流公司院內一家倉庫,倉庫負責人陳某承認這條大黃狗是其喂養的流浪狗。因此,黃先生提出讓陳某承擔醫葯費,並賠償各項損失6萬餘元,因金額過大,陳某不願承擔。警方協調未果後,唐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。今年2月初,新城區法院受理此案。
  經查,該狗雖系流浪狗,但被告陳某持續不特定地喂養該狗已達數月,且該狗長期在其倉庫周圍停留,陳某對此是默許的,該情形已構成實際飼養關係。
  法院據此認為,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,物流公司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,應當具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,對於該狗在其公共場所內流竄,其不予管理予以放任,具有一定過錯,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。
  據此,法院判處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唐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;被告物流公司在上述款項的40%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雙方均未上訴,判決生效。  (原標題:流浪狗傷人 長期喂養者被判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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