瑞士
  《瑞士民法典》第277條規定:“(1)父母的撫養義務至子女成年時終止。(2)子女此時尚未完成合理教育的,父母得在其條件許可的限度內,繼續履行撫養義務。”
  新加坡
  新加坡《婦女憲章》規定:“夫妻贍養子女的責任不限於子女達到21歲為止,他們對一些已屬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仍然持續,如果以下情形存在:(1)子女有精神病或身體缺陷;(2)兒子正在或將要履行全日制國民服役;(3)子女正在或將要在教育機構接受專業、貿易或者職業的訓練,不論他們是否已受雇佣。”
  德國
  《德國民法典》第1601條[扶養義務人]規定:“直系血親負有互相給予扶養費的義務。”第1602條[貧困]第1款規定:“只有不能自行維持生計的人才有受扶養權。”所謂不能自行維持生計,“即當事人既不能期待從工作所取得的收入,也不能期待從財產的收益,也不能期待從對其財產的利用或者其他的收入(獎學金)中充分滿足其生活需求。”因此,在德國,已經成年的正在接受大學教育的子女的生活費應當是由父母支付的。但根據第1603條[給付能力]第1款的規定:“再考慮到其他義務的情況下,不妨礙其適當的生計就不能給予扶養費的人,不負扶養義務。”即這種扶養義務的履行要求父母有扶養能力。
  美國
  美國各州在上世紀70年代將成人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,致使大量子女在滿18歲以後即無法取得扶養費,也讓很多想上大學的子女面臨困難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父母親對如何支付大學費用有所約定,法院通常願意強制執行。很多法院如果發現子女有能力讀大學,而家長有經濟能力支付學費,即判定大學費用為子女扶養費的一部分,但有的法院除非所在州有明確立法,否則不願如此判決。
  (原標題:各國有關法律規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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